近期,全国各地陆续开行的铁路货物快运专列:诸如“西南货物快运”、“九州货物快运”、“东北货运专业”、“中原货物快运”等陆续开行。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近年来,物流业飞速发展。随着各大物流公司的异军突起和宏观经济形势的放缓,铁路货运市场份额走低,不适应市场的发展就必然被抛弃。
二是在传统货物运输方面,货运列车的行驶速度往往特别的慢,这让大多数货主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而货物快运列车速度上带来的优势,带动了受理模式的精简化。货运快车往返30个小时,基本上可以说当天发,当天收,这样可以较大的满足不同货主的要求。
三是在运输价格方面,也是做到公平实惠,不会因为在速度上提升而借机加价,这不仅增强了铁路货物运输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更表现出了一个铁路行业的良心与大气。
大量快运列车的开行,是铁路部门的一次全新的尝试,这种“尝试”看似是一种对细分市场的蚕食,其实上是铁路行业在开创一个新的物流时代,是铁路行业对快速增长的物流业一个较直接、较有力的市场回应,这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堪称一出“重头戏”。
运输工具
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管道货物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通过铁路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铁路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是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主要是指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不是铁路运输企业,而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基层组织,它只能以铁路局或者铁路分局的名义进行运输生产活动。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就是把货物交付铁路运输的人。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是指在到站领取托运货物’的人。收货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收货人虽然不参加订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但他们与所订立的合同密切相关,也享受合同中的某些经济权利,也要承担由合同带来的某些经济义务。
根据货物运输组织方式的不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整车货物运输合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三种。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外,还具有计划性很强的特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受国家计划的制约,大宗货物运输受年度、季度和月度运输计划的制约,其他货物运输受运力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也要有计划地进行安排。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所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明确公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承运人应将承运的货物经公路从一地运至另一地,托运人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运费。
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货物的一方为承运人,是指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它可以是公路运输企业,也可以是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其他单位和运输个体户。承运人有时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所谓缔约承运人是指参与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缔约承运人委托从事运输的人。托运人是指托运货物的一方或指与承运人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可以是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除了承、托运双方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还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即在目的地接收货物的人。因此在一个完整的货物运输合同中,往往要涉及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但在实践中,在不少情况下,托运人和收货人是同一个人。